时间: 2020-03-25 浏览量:6819
中国绿色时报3月24日报道(记者 孙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中,何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さ钠渌参铩薄⒎欠ㄒ圃怨抑氐惚;ぶ参锶绾味ㄗ锪啃痰任侍庾鞒雠?。批复于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さ钠渌参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さ钠渌参锛捌渲破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批复明确,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さ钠渌参铩薄?/p>
依照我国《城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罚攀魇侵甘髁湓?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我国《野生植物?;ぬ趵饭娑ǎ吧参锵抻谠靥烊簧さ闹参?。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さ钠渌参铩薄7欠ú煞?、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批复明确了“非法移栽”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原则。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さ钠渌参铮婪ㄓΦ弊肪啃淌略鹑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